
隨銳科技:監事會議事規則
時間:2016-08-09
證券代碼:835990 證券簡稱:隨銳科技 主辦券商:申萬宏源
隨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監事會議事規則
隨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監事會議事規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隨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本公司”或“公司”)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促使監事和監事會有效地履行監督職責,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根據《公司法》等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和《隨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稱“《公司章程》”)有關規定,制訂本規則。
? 第二條 監事會設監事會辦公室,處理監事會日常事務。
? 監事會主席兼任監事會辦公室負責人,保管監事會印章。
? 第三條 監事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 監事會定期會議應當每六個月召開一次。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監事會應當在十日內召開臨時會議:
? (一)任何監事提議召開時;
? (二)股東大會、董事會會議通過了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監管部門的各種規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東大會決議和其他有關規定的決議時;
? (三)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不當行為可能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害或者在市場中造成惡劣影響時;
? (四)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被股東提起訴訟時;
? (五)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受到證券監管部門處罰或者被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時;
? (六)證券監管部門要求召開時;
? (七)《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 第四條 在發出召開監事會定期會議的通知之前,監事會辦公室應當向全體監事征集會議提案,并至少用兩天的時間向公司員工征求意見。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見時,監事會辦公室應當說明監事會重在對公司規范運作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職務行為的監督而非公司經營管理的決策。
? 第五條 監事提議召開監事會臨時會議的,應當通過監事會辦公室或者直接向監事會主席提交經提議監事簽字的書面提議。書面提議中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 (一)提議監事的姓名;
? (二)提議理由或者提議所基于的客觀事由;
? (三)提議會議召開的時間或者時限、地點和方式;
? (四)明確和具體的提案;
? (五)提議監事的聯系方式和提議日期等。
? 在監事會辦公室或者監事會主席收到監事的書面提議后三日內,監事會辦公室應當發出召開監事會臨時會議的通知。
? 監事會辦公室怠于發出會議通知的,提議監事應當督促其發出會議通知。
? 第六條 監事會會議由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
? 第七條 召開監事會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監事會辦公室應當分別提前十日和三日將蓋有監事會印章的書面會議通知,通過專人直接送達、掛號郵件、傳真等書面方式,提交全體監事。非專人直接送達的,還應當通過電話進行確認并做相應記錄。
情況緊急,需要盡快召開監事會臨時會議的,可以隨時通過口頭或者電話等方式發出會議通知,但召集人應當在會議上作出說明。
? 第八條 書面會議通知應當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 (一)舉行會議的日期、地點(含會議召開方式)和會議期限;
? (二)事由及議題;
? (三)發出通知的日期。
? 口頭會議通知至少應包括上述第(一)項內容,以及情況緊急需要盡快召開監事會臨時會議的說明。
? 第九條 監事會會議應當以現場方式召開。
? 必要時,在保障監事充分表達意見的前提下,經召集人(主持人)、提議人同意,也可以通過視頻、電話、傳真或者電子郵件表決等方式召開。監事會會議也可以采取現場與其他方式同時進行的方式召開。
? 非以現場方式召開的,以視頻顯示在場的監事、在電話會議中發表意見的監事、規定期限內實際收到傳真或者電子郵件等有效表決票,或者監事事后提交的曾參加會議的書面確認函等計算出席會議的監事人數。
? 第十條 監事會會議應當有過半數的監事出席方可舉行。相關監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會議導致無法滿足會議召開的最低人數要求的,其他監事應當督促其出席。
? 董事會秘書應當列席監事會會議。
? 監事原則上應當親自出席監事會會議。因故不能出席會議的,應當事先向監事會辦公室說明原因并請假,或者事先審閱會議材料,形成明確的意見,書面委托其他監事代為出席。
? 第十一條 會議主持人應當提請與會監事對各項提案發表明確的意見。
? 會議主持人應當根據監事的提議,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公司其他員工或者相關中介機構業務人員到會接受質詢。
? 第十二條 監事會會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以書面記名投票表決方式進行。
? 監事的表決意向分為同意、反對和棄權。與會監事應當從上述意向中選擇其一,未做選擇或者同時選擇兩個以上意向的,會議主持人應當要求該監事重新選擇,拒不選擇的,視為棄權;中途離開會場不回而未做選擇的,視為棄權。
? 監事會形成決議應當經全體監事過半數同意。
? 第十三條 召開監事會會議,可以視需要進行全程錄音。
? 第十四條 監事會辦公室工作人員應當對現場會議做好記錄。會議記錄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 (一)會議屆次和召開的時間、地點、方式;
? (二)會議通知的發出情況;
? (三)會議召集人和主持人;
? (四)會議出席情況;
? (五)會議審議的提案、每位監事對有關事項的發言要點和主要意見、對提案的表決意向;
? (六)每項提案的表決方式和表決結果(說明具體的同意、反對、棄權票數);
? (七)與會監事認為應當記載的其他事項。
對于通訊方式召開的監事會會議,監事會辦公室應當參照上述規定,整理會議記錄。
? 第十五條 與會監事應當對會議記錄進行簽字確認。監事對會議記錄有不同意見的,可以在簽字時作出書面說明。
監事既不按前款規定進行簽字確認,又不對其不同意見作出書面說明或者向監管部門報告、發表公開聲明的,視為完全同意會議記錄的內容。
? 第十六條 公司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后,監事會決議公告事宜,由董事會秘書根據業務規則的有關規定辦理。
? 第十七條 監事應當督促有關人員落實監事會決議。監事會主席應當在以后的監事會會議上通報已經形成的決議的執行情況。
? 第十八條 監事會會議檔案,包括會議通知和會議材料、會議簽到簿、會議錄音資料、表決票、經與會監事簽字確認的會議記錄、決議公告(如有)等,由監事會主席指定專人負責保管。
? 監事會會議資料的保存期限與公司經營期限相同。
? 第十九條 本規則未盡事宜,參照本公司《公司章程》有關規定執行。
? 第二十條 在本規則中,“以上”包括本數。
? 第二十一條 本規則由監事會制訂報股東大會批準后生效,修改時亦同。
? 第二十二條 本規則由監事會負責解釋。
? 第二十三條 本規則與有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機構的有關規定、《公司章程》不一致時,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監管機構的有關規定、《公司章程》執行。
隨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2016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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