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根一起用力挺进宫交h_国产精品v欧美精品|HD中文字幕在线播放,午夜av亚洲女人剧场se,她当着丈夫面被耍了k8,女警丰满的双乳

隨銳科技:股東大會議事規則

時間:2016-08-09

 證券代碼:835990        證券簡稱:隨銳科技        主辦券商:申萬宏源
 
 隨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東大會議事規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明確股東大會的職責權限,規范其組織、行為,保證股東大會依法行使職權,提高股東大會議事效率,保證股東大會會議程序和決議的有效、合法,維護全體股東的合法權益,公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和《隨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簡稱“《公司章程》”),制定本議事規則。


  第二條 公司應當嚴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規則的相關規定召開股東大會,保證股東能夠依法行使權利。

  第三條 股東大會將設置會場,以現場會議形式召開,召開地點為公司住所地或股東大會通知中確定的其他地點。在保證股東大會合法、有效的前提下,公司還將提供網絡、電話、視頻等方式為股東參加股東大會提供便利。股東通過上述方式參加股東大會的,視為出席。

  第四條 公司召開股東大會應堅持樸素從簡的原則,不得給予出席會議的股東(或代理人)額外的經濟利益。

  第五條 公司董事會應當切實履行職責,認真、按時召集、組織股東大會。公司全體董事應當勤勉盡責,確保股東大會正常召開和依法行使職權。


第二章 股東大會性質和職權


  第六條  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據《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規則的規定行使職權。

  第七條 股東大會由公司全體股東組成。公司召開股東大會、分配股利、清算及從事其他需要確認股權的行為時,由董事會或股東大會召集人決定某一日為股權登記日,股權登記日登記在冊的股東為公司享有相關權益的股東。
  股東依其在股東大會股權登記日持有的股份數額在股東大會上行使表決權。

  第八條  股東大會應當在《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規則的規定范圍內行使職權,不得干涉股東對自身權利的處分。

  第九條  股東大會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會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對公司聘用、解聘會計師事務所作出決議;
  (十二)審議批準本規則第十條規定的擔保事項;
  (十三)審議公司在一年內購買、出售重大資產超過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總資產30%的事項;
  (十四)審議股權激勵計劃;
  (十五)審議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公司章程規定應當由股東大會決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條 公司下列對外擔保行為,須經股東大會審議通過。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對外擔保總額,達到或超過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擔保;
  (二)公司的對外擔保總額,達到或超過最近一期經審計總資產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擔保;
  (三)為資產負債率超過70%的擔保對象提供的擔保;
  (四)單筆擔保額超過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10%的擔保;
  (五)對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提供的擔保;
  (六)連續十二個月內擔保金額超過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總資產的30%;
  (七)連續十二個月內擔保金額超過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的50%且絕對金額超過3000萬元。


第三章 股東大會的召集


  第十一條 股東大會分為年度股東大會和臨時股東大會。
  年度股東大會每年召開一次,應當于上一會計年度結束后的6個月內舉行。
  臨時股東大會不定期召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兩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一)董事人數不足《公司法》規定人數(5人)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數的三分之二時;
  (二)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三分之一時;
  (三)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時;
  (四)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五)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六)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條 董事會應當在本規則第十一條規定的期限內按時召集股東大會。

  第十三條 監事會有權向董事會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并應當以書面形式向董事會提出。董事會應當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在收到提議后10日內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書面反饋意見。
  董事會同意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應當在作出董事會決議后的5日內發出召開股東大會的通知,通知中對原提議的變更,應當征得監事會的同意。
  董事會不同意召開臨時股東大會,或者在收到提議后10日內未作出書面反饋的,視為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大會會議職責,監事會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條 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東有權向董事會請求召開臨時股東大會,并應當以書面形式向董事會提出。董事會應當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在收到請求后10日內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書面反饋意見。
  董事會同意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應當在作出董事會決議后的5日內發出召開股東大會的通知,通知中對原請求的變更,應當征得相關股東的同意。
  董事會不同意召開臨時股東大會,或者在收到請求后10日內未作出反饋的,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東有權向監事會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并應當以書面形式向監事會提出請求。
  監事會同意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應在收到請求5日內發出召開股東大會的通知,通知中對原請求的變更,應當征得相關股東的同意。
  監事會未在規定期限內發出股東大會通知的,視為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股東大會,連續90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五條 監事會或股東決定自行召集股東大會的,應當書面通知董事會。

  第十六條 對于監事會或股東自行召集的股東大會,董事會和董事會秘書應予配合。董事會應當提供股權登記日的股東名冊。召集人所獲取的股東名冊不得用于除召開股東大會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七條 監事會或股東自行召集的股東大會,會議所必需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四章 股東大會的提案

  第十八條 提案的內容應當屬于股東大會職權范圍,有明確議題和具體決議事項,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

  第十九條 公司召開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以及單獨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東,有權向公司提出提案。
  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10日前提出臨時提案并書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應當在收到提案后2日內發出股東大會補充通知,披露臨時提案的內容。
  除前款規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發出股東大會通知后,不得修改股東大會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第二十條 董事、監事候選人名單以提案的方式提請股東大會表決。
董事、監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為:

  (一)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東、董事會、監事會可以向股東大會提出董事候選人的議案;
  (二)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東、董事會、監事會可以向股東大會提出非職工代表出任的監事候選人的議案,職工代表監事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提名并選舉產生。
  提名人在提名董事或監事候選人之前應當取得該候選人的書面承諾,確認其接受提名,并承諾董事或監事候選人的資料真實、完整并保證當選后切實履行董事或監事的職責。
  董事會應當向股東介紹候選董事、監事的簡歷和基本情況。

  第二十一條 股東大會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規則第十八條規定的提案,股東大會不得進行表決并作出決議。


第五章 股東大會通知


  第二十二條 召集人應當在年度股東大會召開20日前通知各股東,臨時股東大會應當于會議召開15日前通知各股東。
  公司創立大會的通知,可以免于本條規定的通知時限的要求。經全體股東同意,股東大會通知可以免于本條規定的通知時限的要求。

  第二十三條 股東大會的通知包括以下內容:
  (一)會議的時間、地點和會議期限;
  (二)提交會議審議的事項和提案;
  (三)以明顯的文字說明:全體股東均有權出席股東大會,并可以書面委托代理人出席會議和參加表決,該股東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東;
  (四)有權出席股東大會股東的股權登記日;
  (五)會務常設聯系人姓名,電話號碼。

  第二十四條 股東大會通知和補充通知中應當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體內容,以及為使股東對擬討論的事項作出合理判斷所需的全部資料或解釋。

  第二十五條 股東大會擬討論董事、監事選舉事項的,股東大會通知中應當充分披露董事、監事候選人的詳細資料,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經歷、兼職等個人情況,特別是在公司股東、實際控制人等單位的工作情況;
  (二)與公司、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公司其他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是否存在關聯關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數量;
  (四)是否受過中國證監會及其他有關部門的處罰和證券交易所懲戒;
  (五)是否存在《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規、監管機構等規定的不得擔任董事、監事的情形。
  除采取累積投票制選舉董事、監事外,每位董事、監事候選人應當以單項提案提出。

  第二十六條 股東大會通知中確定的股權登記日與會議日期之間的間隔應當不多于7個工作日。股權登記日一旦確認,不得變更。


  第二十七條 發出股東大會通知后,無正當理由,股東大會不得延期或取消,股東大會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現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應當在原定召開日前至少2個工作日通知并說明原因。


第六章 出席股東大會股東身份確認和登記


  第二十八條 股權登記日登記在冊的所有股東或其代理人,均有權出席股東大會,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規則行使表決權,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
  股東可以親自出席股東大會,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為出席和表決。

  第二十九條 個人股東親自出席會議的,應出示本人身份證或其他能夠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證件或證明;委托代理人出席會議的,應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證件、股東授權委托書。
  法人股東應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會議。法定代表人出席會議的,應出示本人身份證、能證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資格的有效證明、法人股東的主體資格文件(如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委托代理人出席會議的,代理人應出示本人身份證、法人股東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書面授權委托書、法人股東的主體資格文件(如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第三十條 股東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東大會的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決權;
  (三)分別對列入股東大會議程的每一審議事項投贊成、反對或棄權票的指示;
  (四)委托書簽發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簽名(或蓋章)。委托人為法人股東的,應加蓋法人單位印章。
  

  第三十一條 委托書應當注明如果股東不作具體指示,股東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決。

  第三十二條 代理投票授權委托書由委托人授權他人簽署的,授權簽署的授權書或者其他授權文件應當經過公證。經公證的授權書或者其他授權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書均需備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會議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會、其他決策機構決議授權的人作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東大會。


  第三十三條  出席本次會議人員提交的相關憑證具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視為其出席本次會議資格無效:
  (一)委托人或出席本次會議人員的身份證存在偽造、過期、涂改、身份證號碼位數不正確等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規定的;
  (二)委托人或出席本次會議人員提交的身份證資料無法辨認的;
  (三)同一股東委托多人出席本次會議的,委托書簽字樣本明顯不一致的;
  (四)授權委托書沒有委托人簽字或蓋章的;
  (五)委托人或代表其出席本次會議的人員提交的相關憑證有其他明顯違反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相關規定的。

  第三十四條 因委托人授權不明或其代理人提交的證明委托人合法身份、委托關系等相關憑證不符合法律、法規、《公司章程》規定,致使其或其代理人出席本次會議資格被認定無效的,由委托人或其代理人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

  第三十五條  出席會議人員的會議登記冊由公司負責制作。會議登記冊載明參加會議人員姓名(或單位名稱)、身份證號碼、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決權的股份數額、被代理人姓名(或單位名稱)等事項。
  
  第三十六條 召集人將依據股東名冊對股東資格的合法性進行驗證,并登記股東姓名(或名稱)及其所持有表決權的股份數。在會議主持人宣布現場出席會議的股東和代理人人數及所持有表決權的股份總數之前,會議登記應當終止。


第七章 股東大會的召開

  第三十七條 公司股東大會召開期間,可設立股東大會會務組,由董事會秘書具體負責會議組織、股東大會文件的準備等有關方面的事宜。
  
  第三十八條 董事會和其他召集人應當采取必要措施,保證股東大會的正常秩序。除出席會議的股東(或代理人)、董事、監事、董事會秘書、高級管理人員及董事會邀請的人員以外,公司有權依法拒絕其他人士入場。對于干擾股東大會、尋釁滋事和侵犯股東合法權益的行為,應當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時報告有關部門查處。
 
  會議主持人可要求下列人員退場:
  (一)無出席會議資格者;
  (二)在會場上發生違反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行為,擾亂會場秩序經勸阻無效者。
  上述人員不服從退場命令時,主持人可令工作人員強制其退場。必要時,可請公安機關給予協助。
  

  第三十九條 公司召開股東大會,全體董事、監事和董事會秘書應當出席會議,總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列席會議。

  第四十條 股東大會由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不履行職務時,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的一名董事主持。

  第四十一條  監事會自行召集的股東大會,由監事會主席主持。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不履行職務時,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的一名監事主持。 股東自行召集的股東大會,由召集人推舉代表主持。

  第四十二條  召開股東大會時,會議主持人違反本規則使股東大會無法繼續進行的,經現場出席股東大會有表決權過半數的股東同意,股東大會可推舉一人擔任會議主持人,繼續開會。

  第四十三條 主持人應按預定的時間宣布開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預定的時間之后宣布開會 :
  1、董事、監事及法律、法規或公司章程規定的相關人員未到場時;
  2、會場條件、設施未準備齊全或不適宜開會的情況下;
  3、會議主持人決定的其他重大事由。

  第四十四條 會議主持人應當在會議表決前宣布現場出席會議的股東和代理人人數及所持有表決權的股份總數,現場出席會議的股東和代理人人數及所持有表決權的股份總數以會議登記為準。


第八章 會議議題的審議


  第四十五條 股東大會會議在主持人的主持下,按列入議程的議題和提案順序逐項進行審議。必要時,也可將相關議題一并討論。對列入會議議程的內容,主持人可根據實際情況,采取先報告、集中審議、集中表決的方式,也可對比較復雜的議題采取逐項報告、逐項審議及表決的方式。股東大會應該給予每個議題予以合理的討論時間。

  第四十六條 在年度股東大會上,董事會、監事會應當就其過去一年的工作向股東大會作出報告。

  第四十七條  主持人或其指派的人員應就各項議題作必要的說明或發放必要文件。

  第四十八條 股東或股東代理人在審議議題時,應簡明扼要闡明觀點,對報告人沒有說明而影響其判斷和表決的問題可以提出質詢,要求報告人做出解釋和說明。

  第四十九條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就股東的質詢作出解釋和說明。 股東質詢不限時間和次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持人可以拒絕回答質詢,但應當向質詢者說明理由:
  (一)質詢與議題無關;
  (二)回答質詢將泄露公司商業秘密或明顯損害公司或股東的共同利益;
  (三)其他重要事由。

  第五十條  股東有權在股東大會上要求發言,股東要求發言的,應先介紹自己的股東身份、代表的單位、持股數量等情況,然后發表自己的觀點。
  股東要求在股東大會上發言的,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前一天,向大會會務組登記,也可以在股東大會上臨時要求發言。發言順序為以登記在先者先發言,臨時要求發言者在登記發言者之后發言。
  股東發言時應先舉手示意,經主持人許可后到發言席發言。有多名股東臨時要求發言時,先舉手者先發言。不能確定先后時,由主持人指定發言者。
  股東發言時間的長短和次數由主持人根據具體情況在會前宣布。股東違反前款規定的發言,主持人可以拒絕或制止。股東在規定的發言期間內不得被中途打斷,以使股東享有充分的發言權。
  審議提案時,只有股東或其代理人有發言權,其他與會人員不得提問和發言。
  與會的董事、監事、總經理、公司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及經大會主持人批準者,可以發言。


第九章 股東大會表決


  第五十一條 股東(包括股東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決權的股份數額行使表決權,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決權。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沒有表決權,且該部分股份不計入出席股東大會有表決權的股份總數。

  第五十二條 董事會和符合相關規定條件的股東可以征集股東投票權。投票權征集應采取無償的方式進行,并應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信息。

  第五十三條 股東大會采取記名方式投票表決。

  第五十四條  股東大會審議有關關聯交易事項時,關聯股東不應當參與投票表決,其所代表的有表決權的股份數不計入有效表決權總數;股東大會決議中應當充分記載非關聯股東的表決情況。
  股東大會審議關聯交易事項之前,董事會秘書應當依照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確定關聯股東的范圍,對是否屬于關聯股東難以判斷的,應當向公司聘請的專業中介機構咨詢確定。董事會秘書應當在會議開始前將關聯股東名單通知會議主持人,會議主持人在審議關聯交易事項時應當宣布關聯股東回避表決。
  關聯股東或其授權代表可以出席股東大會,并可以依照大會程序向到會股東闡明其觀點,但在投票表決時應主動回避,不參與投票表決;關聯股東未主動回避表決,參加會議的其他股東或主持人有權要求關聯股東回避表決。關聯股東回避后,由其他股東根據其所持表決權進行表決。
  關聯股東的回避和表決程序應當載入會議記錄。

  第五十五條 除累積投票制外,股東大會對所有提案應當逐項表決。對同一事項有不同提案的,應當按提案提出的時間順序進行表決。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導致股東大會中止或不能作出決議外,股東大會不得對提案進行擱置或不予表決。
  

  第五十六條 股東大會審議提案時,不得對提案進行修改,否則,有關變更應當被視為一個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東大會上進行表決。
  

  第五十七條 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應當對提交表決的提案發表以下意見之一:同意、反對或棄權。
  未填、錯填、字跡無法辨認的表決票或未投的表決票均視為投票人放棄表決權利,其所持股份數的表決結果應計為“棄權”。

  第五十八條  因違反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和本規則規定的股東大會紀律,被責令退場的股東,所持有的股份不計入出席本次股東大會有效表決權總數。

  第五十九條 不具有出席本次會議合法有效資格的人員,其在本次會議中行使或代表行使的股東權利(包括但不限于所投出的表決)無效。其所持有的或代表的股份數不計入本次會議有效表決權的股份總數。

  第六十條  股東大會對提案進行表決前,應當推舉兩名股東代表參加計票和監票。審議事項與股東有利害關系的,相關股東及代理人不得參加計票、監票。
股東大會對提案進行表決時,應當由股東代表與監事代表共同負責計票、監票,并當場公布表決結果,決議的表決結果載入會議記錄。


  第六十一條 表決結果統計完成后,應當報告會議主持人。會議主持人如果對提交表決結果有任何疑義,可以對所投票數進行點算;如果會議主持人未進行點票,出席會議的股東或者股東代理人對會議主持人宣布結果有異議的,有權在宣布表決結果后立即要求點票,會議主持人應當即時點票。


第十章 股東大會決議


  第六十二條  股東大會決議分為普通決議和特別決議。

  第六十三條  股東大會作出普通決議,應由出席會議的股東(包括股東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股東大會作出特別決議,應當由出席會議的股東(包括股東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

  第六十四條  股東大會對關聯交易事項作出的決議必須經出席股東大會的非關聯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但是,該關聯交易事項涉及《公司章程》規定的需要以特別決議通過的事項時,股東大會決議必須經出席股東大會的非關聯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六十五條 下列事項由股東大會以普通決議通過:
  (一)董事會和監事會的工作報告;
  (二)董事會擬定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三)董事會和監事會成員的任免及其報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報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公司章程》規定應當以特別決議通過以外的其他事項。

  第六十六條 下列事項由股東大會以特別決議通過:
  (一)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內購買、出售重大資產或者擔保金額超過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總資產30%的;
  (五)股權激勵計劃;
  (六)法律、行政法規或公司章程規定的,以及股東大會以普通決議認定會對公司產生重大影響的、需要以特別決議通過的其他事項。

  第六十七條  會議主持人應當在會議現場宣布每一提案的表決情況和結果,并根據表決結果宣布提案是否通過。
  在正式公布表決結果前,公司、計票人、監票人、主要股東等相關各方對表決情況均負有保密義務。

  第六十八條  議案通過后形成股東大會決議。決議內容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保證決議內容真實、準確和完整,不得使用引起歧義的表述。

  第六十九條 召集人應當保證股東大會連續舉行,直至形成最終決議。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導致股東大會中止或不能作出決議的,應采取必要措施盡快恢復召開股東大會或直接終止本次股東大會,并及時予以通知。


第十一章 股東大會會議記錄


  第七十條 股東大會會議記錄由董事會秘書負責。

  第七十一條 股東大會會議記錄應記載以下內容: 
  (一)會議時間、地點、議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稱;
  (二)會議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會議的董事、監事、董事會秘書、總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姓名; 
  (三)出席會議的股東和代理人人數、所持有表決權的股份總數及占公司股份總數的比例;
  (四)對每一提案的審議經過、發言要點和表決結果; 
  (五)股東的質詢意見或建議以及相應的答復或說明;
  (六)計票人、監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規定應當載入會議記錄的其他內容。

  第七十二條 召集人應當保證會議記錄內容真實、準確和完整。出席會議的董事、監事、董事會秘書、召集人或其代表、會議主持人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七十三條 會議記錄應當與現場出席股東的簽名冊及代理出席的委托書、表決情況的有效資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與公司經營期限相同。


第十二章    休會與散會


  第七十四條  大會主持人有權根據會議進程和時間安排宣布暫時休會。大會主持人在認為必要時也可以宣布暫時休會。

  第七十五條  股東大會全部議案經主持人宣布表決結果,股東無異議后,主持人方可以宣布散會。


第十三章 股東大會決議執行


  第七十六條  股東大會形成的決議,由董事會負責執行,并按決議的內容交由公司總經理組織有關人員具體實施承辦;股東大會決議要求監事會辦理的事項,直接由監事會組織實施。

  第七十七條 股東大會通過有關董事、監事選舉提案的,新任董事、監事在股東大會決議通過后立即就任。
  

  第七十八條 股東大會通過有關派現、送股或資本公積轉增股本提案的,公司應當在股東大會結束后2個月內實施具體方案。

  第七十九條 公司股東大會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無效。
股東大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60日內,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撤銷。


  第八十條  股東大會決議的執行情況由總經理向董事會報告,并由董事會向下次股東大會報告;涉及監事會實施的事項,由監事會直接向股東大會報告,監事會認為有必要時也可先向董事會通報。


第十四章 股東大會對董事會的授權


  第八十一條 股東大會授權董事會對對外投資、收購或出售資產(不包括與日常經營相關的資產購買或出售行為)、委托理財、資產抵押等非日常業務經營交易的審批權限,按公司章程執行。

  第八十二條 除本規則第十條規定的擔保行為應提交股東大會審議外,公司其他對外擔保行為股東大會均授權由董事會批準。

  第八十三條 除第八十一條、第八十二條規定的事項外,股東大會對董事會進行授權的,應符合以下原則:
  (一)授權應以股東大會決議的形式作出;
  (二)授權事項、權限、內容應明確具體,并具有可操作性;
  (三)不應授權董事會確定自己的權限范圍或幅度。


第十五章 附則

  第八十四條  本規則所稱“以上”、“內”,含本數;“過”、“超過”、“多于”,不含本數。
  

  第八十五條 本規則經股東大會審議批準之日起生效實施。

  第八十六條 本規則由董事會負責解釋。

  第八十七條  本規則未盡事宜或與有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機構的有關規定、《公司章程》不一致時,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監管機構的有關規定、《公司章程》執行。
 
 

 
                                       隨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2016年8月5日
  • 分享本文到:

  • 關注隨銳:

    微信
    微信掃描,獲取最新資訊
  • 聯系我們:

    如果您有任何問題或建議,
    請與我們聯系:
    suiruikeji@suirui.com
×